安徽网库讯:2023年12月30日9时,大观区渔政执法大队在执行水上巡查任务时发现,宋某在长江大观某水域驾驶交通辅助船舶,使用1条旋网、1个捞兜从事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检查,并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趁江中浓雾之际,驾驶交通辅助船舶在江面上撒网捕捞,渔获物为草鱼3条、总重16.6千克。
2024年1月10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案件已经结案。(单位:大观区农业农村局 撰稿人:潘兴贵 审核人:陈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