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5时30分许,庐江交警在罗河镇街道巡控时,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浑身散发着浓烈的酒味。在民警的督促下,张某某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8.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证件和查询了解,张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符及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仍上路行驶等三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有关规定,对张某作出合并处罚,3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次性记36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由此A2证将降为B证,面对严厉的处罚,这位血气方刚的男儿流下悔恨的泪水。(庐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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